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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00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087號 債 權 人 承銘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清 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債務人漢固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漢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未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經本院於一百零八年五月 二十三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民 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九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債權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