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070號
債 權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思國
債 務 人 群冠化工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旭昇
人
債 務 人 陳俐如
一、債務人群冠化工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伍仟
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年息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暨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柒拾玖元
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五計算之懲罰性
遲延利息,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群冠化工有限公司之財
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旭昇、陳俐如給付之,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
二、債權人其餘
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聲請狀所載。
四、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
之利息,無
請求權。
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就
請求金額中之新臺幣16,779元,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按年
息4.5%計算之利息及按年息20%計算之懲罰性遲延利息,則
其請求之懲罰性遲延利息之利率逾年息15.5%之部分,加計
原約定利息之利率年息4.5%後,即已逾年息20%,依
前揭說
明,該部分請求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
裁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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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