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57號
債 權 人 源益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弘祥
債 務 人 黃天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伍拾萬元②貳拾伍萬元③貳
拾伍萬元④參拾萬元⑤貳拾肆萬元⑥玖萬玖仟伍佰元,及自
民國①一百零一年七月三日②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二日③一百
零一年四月十日④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日⑤一百零一年七月
三日⑥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其餘
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聲請狀所載。
四、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
起之利息,逾此部分,無
請求權,不應准許。此觀票據法第
133條規定即明。
本件債權人係以其執有債務人簽發之5紙支
票5紙,經提示後未獲付款為由,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而債務人所簽發之支票,其提示日(即
退票日)分別為如
支付命令第一項所示,有退票理由單在卷
可憑,是可得請求
之利息,即應自上述提示日起算,債權人就該5紙支票之利
息請求自
發票日起算,其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所准許者,於
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
裁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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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