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9022號
債 權 人 康栢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潘國昌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拓丞股份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
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
本件依債權人提出之公司登記變更登記表所示,債務人公司
所在地為「新北市○○區○○路○巷○弄○○號2樓」,故其事
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應在新北市,債權人雖陳報債務人公司
係設於「臺南市○○區○○路○○○號」,
惟聲請狀內並無債
務人有事務所或營業所設於該址之客觀證據,本院自難僅依
債權人片面陳報,即認定債務人確有營業所或事務所設於
前
揭臺南市址,則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專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管轄,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前揭
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即
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