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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90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9022號 債 權 人 康栢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國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拓丞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依債權人提出之公司登記變更登記表所示,債務人公司 所在地為「新北市○○區○○路○巷○弄○○號2樓」,故其事 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應在新北市,債權人雖陳報債務人公司 係設於「臺南市○○區○○路○○○號」,聲請狀內並無債 務人有事務所或營業所設於該址之客觀證據,本院自難僅依 債權人片面陳報,即認定債務人確有營業所或事務所設於前 揭臺南市址,則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專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管轄,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即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