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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02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0233號 債 權 人 力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春暉 代 理 人 朱文興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正順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 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正順核發支付命令,惟狀內並未 載明陳正順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年籍資料,本院尚無從特定 陳正順為何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3日通知債權人於7 日內提出陳正順之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已合法送達債權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 仍未補正,致本院無法特定債務人陳正順為何人,亦無從就 其有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前開說 明,債權人對債務人陳正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