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064號
債 權 人 鄭吉珽即日潔商行
債 務 人 吉慶百貨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世東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壹佰肆拾陸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其餘
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聲請狀所載。
四、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而釋明之證據
,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
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
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
論理法則直接
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
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
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
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次按給付無確
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
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
訴狀,或依
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
,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
債權人係以債務人自民國106年3月間陸續向其訂購衛生紙,
尚有貨款139,016元未清償,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並請求自108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惟據債權人提出之對帳單,其中新台幣58,870元
之對帳單上所載並
非債務人吉慶百貨有限公司,無從據以認
定係債務人積欠之貨款,經本院通知補正後,債權人逾期仍
未提出釋明,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其關於此部分債權之請求
,應予駁回;另債權人之聲請狀並未釋明各期貨款之應給付
之期限為何日,本院即無從審認債權人前開請求之利息起算
日是否
適法,則債權人得請求之利息最早應僅得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算,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範圍之利息請求
,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
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