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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06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064號 債 權 人 鄭吉珽即日潔商行 債 務 人 吉慶百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世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壹佰肆拾陸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而釋明之證據   ,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   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   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   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   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   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次按給付無確   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   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   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   ,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   債權人係以債務人自民國106年3月間陸續向其訂購衛生紙,   尚有貨款139,016元未清償,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並請求自108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據債權人提出之對帳單,其中新台幣58,870元   之對帳單上所載並債務人吉慶百貨有限公司,無從據以認   定係債務人積欠之貨款,經本院通知補正後,債權人逾期仍   未提出釋明,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其關於此部分債權之請求   ,應予駁回;另債權人之聲請狀並未釋明各期貨款之應給付   之期限為何日,本院即無從審認債權人前開請求之利息起算   日是否法,則債權人得請求之利息最早應僅得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算,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範圍之利息請求   ,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