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113號
債 權 人 施成樺
債 務 人 竝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傅哲瑋
債 務 人 林冠妘
一、債務人竝昇實業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其餘
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次按,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支票之
執票人,應在
發票日後7日內為付款之提示;執票人不於第1
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
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0條第1款、第132條定有明文。
五、
經查,
本件債權人原請求債務人竝昇實業有限公司、林冠妘
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請求金額之票款,
惟附表所示支票之提
示日(即
退票日)為108年8月30日,依
前揭法律規定,
上開
支票之提示因逾前述法定期間,債權人即已喪失對
背書人即
債務人林冠妘之追索權。債權人逾支付命令第一項部分之請
求,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其餘請求應予照准。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本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21113號 │
├──┬─────┬──────┬─────┬───────┬──────┬────┤
│編號│發 票 人│ 票面金額 │ 票據號碼 │發 票 日 │提 示 日 │背書人 │
│ │ │(新台幣) │ │ │ │ │
├──┼─────┼──────┼─────┼───────┼──────┼────┤
│001 │竝昇實業有│150,000元 │AI0000000 │108年7月15日 │108年8月30日│林冠妘 │
│ │限公司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