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1743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農會走馬瀨農場
法定
代理人 吳正仁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百仕翔旅行社有限公司、劉李鳳美發
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
所載文義負責。
易言
之,未於票據上簽名之人,自無需負票據責任。此觀票據法
第5條第1項規定即明。再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
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係以其執有債務人
所簽發之支票1紙,經提示未獲兌現為由,請求債務人給付
票款及利息。
惟聲請人提出之支票,其發票人為債務人劉李
鳳美,依前開說明,債務人百仕翔旅行社有限公司自
無庸就
該紙支票負票據責任,債權人就該紙支票對債務人百仕翔旅
行社有限公司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查債務
人係設籍於「高雄市○○區○○○街○○○號3樓」,有本院
依
職權調取債務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
可稽
,自形式以觀,應認此地址即為債務人之
住所;債權人亦陳
報債務人係居住於
上開地址,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專
屬前述債務人戶籍地址所在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對於債務人劉李鳳美之聲請既違背
專屬管轄之規定,
其聲請亦
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