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21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2138號 債 權 人 陳世宗即豐鐿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越成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 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查詢,債務人 越成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 ○段○○○號3樓」,債權人亦陳報該址為債務人公司所在地, 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專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之 聲請既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