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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444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4446號 債 權 人 咏明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再宏 債 務 人 林育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零伍拾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債務定有清償期者,債務人於約定之清償日屆至而仍未清   償者,始負遲延責任。查本件依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   中所附證物以觀,債權人係以其與債務人已簽立「借支單」   ,並約定按月由薪資扣減,惟債務人自108年10月14日起未   再出勤無法聯繫等語,請求債務人給付尚未清償之借款共新   臺幣173,873元及其利息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惟據債權人提出之借支單影本14紙,除第一筆(借款日期   108年4月24日、借款金額:16,050元、還款日期:11/5)之   借款已屆清償期外,其餘13紙借支單上記載之還款日期均尚   未屆至,且借支單上亦無另行約定加速條款,,故依債權人   提出之借支單,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立即給付者,僅有清償   期已屆至之第一筆款項即16,050元。債權人就此部分之請求   ,應予准許;其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金額範圍之請求,   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