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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539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5391號 債 權 人 嘉良特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崇湖 債 務 人 朱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壹佰參拾肆萬肆仟貳佰參拾   壹元②貳拾參萬玖仟肆佰元③壹佰伍拾肆萬柒仟貳佰捌拾元   ,及自民國①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五日②一百零八年二月十八   日③一百零八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均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補正狀所載。 四、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   起之利息,逾此部分,無請求權,不應准許。此觀票據法第   133條規定即明。本件債權人係以其執有債務人簽發之支票3   紙,經提示後未獲付款為由,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而   債務人所簽發之支票,其提示日(即退票日)分別如主文第 一項利息起算日所示,有退票理由單在卷可憑,是該3紙支 票可得請求之利息,即應自上述提示日起算,債權人就該3 紙支票之利息請求自發票日起算,其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所 准許者,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