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5391號
債 權 人 嘉良特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崇湖
債 務 人 朱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章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壹佰參拾肆萬肆仟貳佰參拾
壹元②貳拾參萬玖仟肆佰元③壹佰伍拾肆萬柒仟貳佰捌拾元
,及自民國①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五日②一百零八年二月十八
日③一百零八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均
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其餘
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聲請狀及補正狀
所載。
四、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
起之利息,逾此部分,無
請求權,不應准許。此觀票據法第
133條規定即明。
本件債權人係以其執有債務人簽發之支票3
紙,經提示後未獲付款為由,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而
債務人所簽發之支票,其提示日(即
退票日)分別如
主文第
一項利息起算日所示,有退票理由單在卷
可憑,是該3紙支
票可得請求之利息,即應自上述提示日起算,債權人就該3
紙支票之利息請求自
發票日起算,其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所
准許者,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
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