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5596號
債 權 人 久裕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漢熙
債 務 人 鮑國棟即綜合出版社(
獨資商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壹拾萬捌仟壹佰元②壹拾壹
萬陸仟柒佰元③玖萬零壹佰陸拾元④壹拾萬玖仟元⑤玖萬參
仟捌佰捌拾元⑥壹拾貳萬壹仟壹佰陸拾元⑦壹拾肆萬貳仟壹
佰伍拾元⑧壹拾貳萬伍仟陸佰伍拾元⑨壹拾參萬參仟壹佰捌
拾玖元,及自民國①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日②一百零八年四
月二十二日③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九日④一百零八年十月二
十九日⑤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九日⑥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九
日⑦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九日⑧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九日⑨
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其餘
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聲請狀所載。
四、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
起之利息,逾此部分,無
請求權,不應准許。此觀票據法第
133條規定即明。
本件債權人係以其執有債務人簽發之支票8
紙,經提示後未獲付款為由,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而
債務人所簽發之支票,其提示日(即
退票日)分別如
主文第
一項利息起算日所示,有退票理由單在卷
可憑,是該8紙支
票可得請求之利息,即應自上述提示日起算,債權人就該支
票之利息請求自民國108年3月20日起算,其逾本支付命令第
一項所准許者,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
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