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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57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5702號 債 權 人 泰隆棏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璿蘡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進勝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依債權人陳報,債務人係居住於「臺中市○○區○○ 路○○○○○號12樓之1」,而依本院調得之債務人個人戶籍資 料亦與債權人陳報之地址相同,依前開說明,應由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 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