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5702號
債 權 人 泰隆棏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余璿蘡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陳進勝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
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
本件依債權人陳報,債務人係居住於「臺中市○○區○○
路○○○○○號12樓之1」,而依本院調得之債務人個人戶籍資
料亦與債權人陳報之地址相同,依前開說明,應由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
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
其聲請即
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