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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59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599號 債 權 人 麗僑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永霖 債 務 人 致林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炯良 人 一、債務人致林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   佰陸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務人林炯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陸拾伍萬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前二項之任一債務人為一部或全部給付時,他債務人於已給   付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 四、其餘聲請駁回。 五、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六、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   為連帶債務;無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   限。此觀民法第272條規定即明。查本件債權人雖主張債務   人致林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致林公司)、林炯良所   負擔者雖為同一債務,債權人對債務人致林公司之請求依   據係基於買賣關係,對債務人林炯良則係提出票據為債權證   明文件,兩者請求權基礎互異,所得請求之內容亦有不同,   除法律並無兩者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外,債務人間復無願負   全部給付責任之明示,故債權人就債務人致林公司、林炯良   「連帶」給付之請求,於法即有未合,其請求除本支付命令   第1至3項准許者外,其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聲明,於   法無據,應予駁回。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