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599號
債 權 人 麗僑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孫永霖
債 務 人 致林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炯良
人
一、債務人致林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
佰陸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
議。
二、債務人林炯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陸拾伍萬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前二項之任一債務人為一部或全部給付時,他債務人於已給
付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
四、其餘
聲請駁回。
五、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聲請狀所載。
六、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
為連帶債務;無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
法律有規定者為
限。此觀
民法第272條規定即明。查
本件債權人雖主張債務
人致林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致林公司)、林炯良所
負擔者雖為同一債務,
惟債權人對債務人致林公司之請求依
據係基於買賣關係,對債務人林炯良則係提出票據為債權證
明文件,兩者
請求權基礎互異,所得請求之內容亦有不同,
除法律並無兩者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外,債務人間復無願負
全部給付責任之明示,故債權人就債務人致林公司、林炯良
「連帶」給付之請求,於法
即有未合,其請求除本支付命令
第1至3項准許者外,其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聲明,於
法無據,應予駁回。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八、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
裁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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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