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67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6796號 債 權 人 王和順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郭忠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向第三人關廟果菜合作社出貨,並經債務 人郭忠簽收,惟迄今未獲付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郭忠核發 支付命令。惟查,據債權人提出之出貨單影本以觀,本件契 約之當事人應為「順春紙器企業有限公司」及「關廟果菜合 作社」,債務人郭忠雖曾為關廟果菜合作社之代表人,惟與 關廟果菜合作社於法律上為不同之權利主體,並非前述契約 之當事人,自無從據以對債務人郭忠請求,本件自債權人聲 請之意旨以觀,不能認其請求為有理由,依前開說明,本件 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