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6796號
債 權 人 王和順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郭忠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
本件債權人係以向
第三人關廟果菜合作社出貨,並經債務
人郭忠簽收,
惟迄今未獲付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郭忠核發
支付命令。
惟查,據債權人提出之出貨單影本以觀,本件契
約之
當事人應為「順春紙器企業有限公司」及「關廟果菜合
作社」,債務人郭忠雖曾為關廟果菜合作社之代表人,惟與
關廟果菜合作社於
法律上為不同之權利主體,並
非前述契約
之當事人,自無從據以對債務人郭忠請求,本件自債權人聲
請之意旨以觀,不能認其請求為有理由,依前開說明,本件
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