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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73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貸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7361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陳皇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第一項中關於「......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計算之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五計算之違約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自應準用上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