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司促字第27361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皇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日所為之
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支付命令
第一項中關於「......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計算之
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五計算之違約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自應準用
上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