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7471號
債 權 人 許嘉斌
債 務 人 昇億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燕清
人
一、債務人昇億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
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昇億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王燕清應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貳佰玖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其餘
聲請駁回。
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聲請狀所載。
五、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次按,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支票之
執票人,應在
發票日後7日內為付款之提示;執票人不於第1
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
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0條第1款、第132條定有明文。
六、
經查,
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昇億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王
燕清
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票款,
惟附表編號1、2所示支票
之提示日(即
退票日)皆因逾前述法定期間,債權人即已喪
失對
背書人即債務人王燕清之追索權。債權人逾支付命令第
一、二項部分之請求,於法未合,均應駁回,其餘請求應予
照准。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本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八、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2747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票 面 金 額│ 票據號碼 │發 票 日│ 利息起算日 │背書人│
│ │ │(新 臺 幣)│ │ │ │ │
├──┼──────┼──────┼─────┼──────┼──────┼───┤
│001 │昇億興企業股│ 1,000,000元│ AH0000000│108年6月3日 │108年9月16日│王燕清│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2 │昇億興企業股│ 1,000,000元│ AH0000000│108年6月3日 │108年9月16日│王燕清│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3 │昇億興企業股│ 2,950,000元│ AH0000000│108年5月29日│108年5月29日│王燕清│
│ │份有限公司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