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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75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757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競揚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依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站查得之公 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債務人公司所在地為「桃園市○鎮區 ○○路○○○號2樓」,故其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係在桃園市 。債權人雖陳報債務人公司係設於「臺南市○○區○○○路 ○○○號2樓」,惟聲請狀內並無債務人有事務所或營業所設於 該址之客觀證據,本院自難僅依債權人片面陳報,即認定債 務人確有營業所或事務所設於前揭臺南市址,則依前開說明 ,本件應專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 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