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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81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8197號 債 權 人 宸邑室內裝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裘維平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任小霜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 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狀內並未載明債 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年籍資料,本院尚無從特定債務人 為何人,故於民國108年12月11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提 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並已於民國108年12月13 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收受該通知 後,逾期今仍未補正,致本院無法特定債務人,亦無從就 債務人有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前 開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