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8197號
債 權 人 宸邑室內裝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裘維平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任小霜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
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惟狀內並未載明債
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
年籍資料,本院尚無從特定債務人
為何人,故於民國108年12月11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提
出債務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該通知並已於民國108年12月13
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惟債權人收受該通知
後,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致本院無法特定債務人,亦無從就
債務人有無當事人能力、
訴訟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前
開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