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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9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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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925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友益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 ,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友益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 令,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0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 補正請求債權金額新臺幣63,120元之債權計算式,此項通知 已於民國108年2月22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債權人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