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925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友益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
,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友益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
令,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0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
補正請求債權金額新臺幣63,120元之債權計算式,此項通知
已於民國108年2月22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債權人
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