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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94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9416號 債 權 人 陳柔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銓元營造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債務人之公司所在地為「高雄市○○區○○○○街○○○巷○ ○○○號」,有自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 站查得之債務人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則債務人之主事務 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高雄市三民區,依前開說明,應專 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前揭專屬管 轄之規定,其聲請即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