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9416號
債 權 人 陳柔翠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銓元營造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
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債務人之公司所在地為「高雄市○○區○○○○街○○○巷○
○○○號」,有自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
站查得之債務人公司基本資料在卷
可稽,則債務人之主事務
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高雄市三民區,依前開說明,應專
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
前揭專屬管
轄之規定,其聲請即
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