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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94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9418號 債 權 人 潘秀華即栩霆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翱帝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 水電、路面灑水車等付款明細表以及客戶請款單等影本,尚 無法釋明對債務人翱帝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有債權存在,且債 權是否業已清償有不明,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 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