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9418號
債 權 人 潘秀華即栩霆企業社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翱帝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
水電、路面灑水車等付款明細表以及客戶請款單等影本,尚
無法釋明對債務人翱帝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有債權存在,且債
權是否業已清償有不明,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
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