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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987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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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9879號 債 權 人 皇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弘珍 債 務 人 百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中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其餘聲請駁回。 十、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十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    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次按契約當事人以確保債務之履行為目的,    約定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不為當之履行時,所應支付    之違約金,除契約約定其為懲罰性之違約金外,概屬於賠    償總額預定性之違約金。此觀民法第250條第2項規定及其    修正理由即明。末按違約金,有屬於懲罰之性質者,有屬    於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者,違約金如為懲罰之性質,於契    約當事人之一方履行遲延時,他方除請求違約金外,固得    依同法第233條規定,請求給付遲延利息及賠償其他之損    害;如為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則應視為就因遲延所生    之損害,業已依契約預定其賠償,而不得再行請求遲延利    息賠償損害。 十二、查債權人就本支付命令第八項所為之請求,係依雙方所簽    整之「委任管理維護業務契約」「第十三條」「三、」之    約定,請求債務人於未按時給付服務費用予債權人時,再    加給以一個月服務費金額計算之違約金。而該契約並未明    定此違約金屬懲罰之性質,則依前開說明,此違約金之約    定,應認其屬損害賠償約定性質,而不得再就此違約金再    請求加付遲延利息。本件債權人就違約金再加給遲延利息    部分之請求,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十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