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9879號
債 權 人 皇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弘珍
債 務 人 百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中任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其餘
聲請駁回。
十、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聲請狀所載。
十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
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次按契約
當事人以確保債務之履行為目的,
約定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不為
適當之履行時,所應支付
之
違約金,除契約約定其為懲罰性之違約金外,概屬於賠
償總額預定性之違約金。此觀
民法第250條第2項規定及其
修正理由即明。末按違約金,有屬於懲罰之性質者,有屬
於
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者,違約金如為懲罰之性質,於契
約當事人之一方履行遲延時,他方除請求違約金外,固得
依同法第233條規定,請求
給付遲延利息及賠償其他之損
害;
惟如為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則應視為就因遲延所生
之損害,業已依契約預定其賠償,而不得再行請求
遲延利
息賠償損害。
十二、查債權人就本支付命令第八項所為之請求,係依雙方所簽
整之「委任管理維護業務契約」「第十三條」「三、」之
約定,請求債務人於未按時給付服務費用予債權人時,再
加給以一個月服務費金額計算之違約金。而該契約並未明
定此違約金屬懲罰之性質,則依前開說明,此違約金之約
定,應認其屬損害賠償約定性質,而不得再就此違約金再
請求加付遲延利息。
本件債權人就違約金再加給遲延利息
部分之請求,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十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