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5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542號 債 權 人 晟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東良 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債務人游濠誌即 松展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游濠誌即松展工程行發支付命令, 未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經本院於一百零八年三月五 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民國一百 零八年三月十二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 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