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50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097號 債 權 人 王千慈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宏普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經查,債權人以其出租門牌「臺南市○○區○○街○○巷○○○○ 號」房屋予債務人,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書,嗣債務人積 欠租金及損壞房屋,請求債務人償還租金及修繕費合計新台 幣4萬元。惟本件依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公告之 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債務人公司所在地設於「新竹 市○區○○路○○號1樓」,故其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應在 新竹市。債權人雖陳報債務人公司址為「臺南市○○區○○ 街○○巷○○○○號」,然據債權人於聲請狀請求原因及事實欄稱 ,債務人業於民國107年12月5日返還上開房屋,足認債務人 公司未繼續於租賃房屋址營業,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專屬臺 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 規定,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