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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62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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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220號 債 權 人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喜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北高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債務人之公司所在地為「高雄市○鎮區○○街○○巷○○號6 樓」,有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公告之公司及分公 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稽,則債務人之主事務所或 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高雄市前鎮區,依前開說明,應專屬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 規定,其聲請即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