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220號
債 權 人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清喜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北高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
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債務人之公司所在地為「高雄市○鎮區○○街○○巷○○號6
樓」,有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公告之公司及
分公
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
可稽,則債務人之主事務所或
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高雄市前鎮區,依前開說明,應專屬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
前揭專屬管轄之
規定,其聲請即
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