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624號
債 權 人 五心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進源
債 務 人 亨旺螺絲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峻成
債 務 人 李朝鏞
一、債務人亨旺螺絲工業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
萬零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
異議。
二、其餘
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
始負遲延責任。
民法第229條第1項,已規定甚詳。
五、
經查:
㈠債權人係以債務人亨旺螺絲工業有限公司(下稱亨旺公司)
曾與其定立工程合約,而債權人於工程完工後,已將消防會
勘合格證明交付債務人即亨旺公司股東李朝鏞簽收,
詎債務
人藉故不付清尾款,為此請求亨旺公司及債務人李朝鏞給付
此筆工程尾款。而依債權人提出之合約書,
本件工程契約之
當事人為債權人及債務人亨旺公司,債務人李朝鏞僅為亨旺
公司股東,
惟與亨旺公司於
法律上為不同之權利主體,並
非
前述契約之當事人,自
無庸就該工程契約所生之債權債務關
係負責。是本件自債權人聲請之意旨以觀,其對債務人李朝
鏞之請求並無理由,依前開說明,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㈡依債權人提出之簽收單所載,債務人簽收之日期為民國106
年4月24日,故債務人最早應於該日屆滿時,始就未付之工
程尾款負遲延責任。則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之
遲延利息,
即應自前述簽收日期之
翌日即106年4月25日起算,債權人逾
此部分之利息請求,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