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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662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尾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624號 債 權 人 五心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進源 債 務 人 亨旺螺絲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峻成 債 務 人 李朝鏞 一、債務人亨旺螺絲工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   萬零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   始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已規定甚詳。 五、經查:  ㈠債權人係以債務人亨旺螺絲工業有限公司(下稱亨旺公司)   曾與其定立工程合約,而債權人於工程完工後,已將消防會   勘合格證明交付債務人即亨旺公司股東李朝鏞簽收,詎債務   人藉故不付清尾款,為此請求亨旺公司及債務人李朝鏞給付   此筆工程尾款。而依債權人提出之合約書,本件工程契約之   當事人為債權人及債務人亨旺公司,債務人李朝鏞僅為亨旺   公司股東,惟與亨旺公司於法律上為不同之權利主體,並非   前述契約之當事人,自無庸就該工程契約所生之債權債務關   係負責。是本件自債權人聲請之意旨以觀,其對債務人李朝   鏞之請求並無理由,依前開說明,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㈡依債權人提出之簽收單所載,債務人簽收之日期為民國106   年4月24日,故債務人最早應於該日屆滿時,始就未付之工   程尾款負遲延責任。則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之遲延利息,   即應自前述簽收日期之翌日即106年4月25日起算,債權人逾   此部分之利息請求,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