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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72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275號 債 權 人 后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芬津 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宸州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備 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9日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補 繳,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 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