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275號
債 權 人 后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芬津
上列
債權人因請求給付給付票款事件,
聲請對
債務人宸州有限公
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備
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
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9日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補
繳,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惟
債權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繳,其聲請顯
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