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603號
債 權 人 施仲全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李金美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
所載文義負責。
易言
之,未於票據上簽名之人,自無需負票據責任。此觀票據法
第5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金美核發支付命令,係以債務
人李金美所簽發之支票一紙經提示未獲兌現,故請求債務人
李金美給付票款及自民國108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
息6%計算之利息。依債權人提出之支票影本所載,前述支票
之發票人為星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一人,債務人李金美
僅為該公司之代表人,
而非前述支票發票人,依前開說明,
自
無庸負票據責任。依
前揭說明,債權人對債務人李金美之
請求,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