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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76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603號 債 權 人 施仲全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金美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易言 之,未於票據上簽名之人,自無需負票據責任。此觀票據法 第5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金美核發支付命令,係以債務 人李金美所簽發之支票一紙經提示未獲兌現,故請求債務人 李金美給付票款及自民國108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6%計算之利息。依債權人提出之支票影本所載,前述支票 之發票人為星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一人,債務人李金美 僅為該公司之代表人,前述支票發票人,依前開說明, 自無庸負票據責任。依前揭說明,債權人對債務人李金美之 請求,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