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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762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625號 債 權 人 文鴻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文鴻 債 務 人 秦偉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陳報狀所載。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   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8條定有   明文。蓋所謂返還,係指「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而言,亦   即貸與人一經向借用人催告(或起訴),其消費借貸關係即   行終止,惟法律為使用人便於準備起見,特設「一個月以上   相當期限」之恩惠期間,借用人須俟該期限屆滿,始負遲延   責任,貸與人亦始有請求之權利。次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   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   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   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且於   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非訟事件   性質之督促程序並無適用;又債權人就尚未屆期之債權有無   預為請求之必要,應依其請求時客觀具體情形決之,於督促   程序中,法院僅就聲請之合法要件及債權人之主張於法律上   有無理由為書面形式審核,並不作實體事實之調查,自無從   就債權人有無預為請求之必要性為認定,是債權人就尚未屆   期之債權,即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復按應   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   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復已揭示。末按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   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513條第1項明定。 五、經查:  ㈠本件關於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元部分,據債權人所   提出借據並無關於利息之約定,亦未提出其與債務人間有約   定按年息18%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故本件遲延利息自應以   年息5%計之,債權人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之利息請求   ,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㈡本件關於借款150,000元部分,據債權人提出之本票未載到   期日,經本院於108年5月6日、108年5月17日通知債權人補   正該筆借款是依票據關係請求,抑是依金錢消費借貸關係請   求,若依票據關係請求請具狀說明是否提示、提示日為何日   ?若依金錢消費借貸關係請求,因未約定清償日,則請提出   已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或預為請求之相關證明   文件,債權人雖具狀陳報該筆借款是雙方口頭約定清償日為   104年11月22日,然債權人未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亦未提出   已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返還或有預為請求必要之證明文件   ,依前揭法律規定及說明,難認該筆借款清償期業已屆至,   有無提出預為請求之必要,故債權人尚不得於督促程序中逕   向債務人請求返還該筆借款150,000部分,債權人此部分之   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