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95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575號 債 權 人 晟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東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游濠誌即松展工程行發給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以 合夥名義為交易之商號始有當事人能力,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40條第3項之規定自明,其由私人獨資經營之商號,雖亦係 以商號名義為交易,然既與法人之團體有別,自仍應以該 私人為當事人(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1040號民事判例意旨 參照)。是以獨資商號名義為交易時,實際上係由該商號負 責人為之,衡諸該商號及其負責人實為同一權利主體,合先 敘明。 二、查本件松展工程行為獨資商號,其負責人游濠誌,依上開規 定及說明,即應以游濠誌為當事人,又游濠誌之戶籍地址為 彰化縣大村鄉,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 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 請自非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