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9號
聲 請 人 晟耀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潘韋儒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
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記名之支票,得由能據該支票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
聲請人。如聲請人並
非能據該支票主張權利之人,其聲請自
屬不應准許。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2項規定即明。
二、
本件聲請人以遺失其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為由,聲
請公示催告,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6日發函請聲請人說明票
據何時遺失,據聲請人具狀表示「松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收
受票據後遺失」,顯見聲請人已將前述支票交付票載受款人
松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依前開說明,聲請人即非能據該支
票主張權利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公示催告,本件聲請
於法
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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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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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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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晟耀營造有限公司潘│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東│松霸國際股份有限公│106年12月25日 │66,577元│EN0000000 │
│ │韋儒 │台南分行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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