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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拍字第 1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臺南市白河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清泉 相 對 人 嵋虹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豐 債 務 人 久興開發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建勳 債 務 人 陳賦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 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 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久興開發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債務人久興開發有限公司、陳建勳、陳賦聰對聲請人現 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 墊款、票據、保證(即債務人為他人保證之債務)、信用卡契 約、聯合授信合約(由抵押權人以連帶債權人身分主張債權 )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36,600,000元之最高限 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7年4月25日,債務清 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債務人久興開發有限公司、陳建勳、陳賦聰於107年4月26 日向聲請人借款29,250,000元,借款之授信期間為自授信案 動用日(如動撥申請書)起算屆滿3年之日即107年5月2日止 。相對人未依約繳納利息,經聲請人自108年5月6日起陸 續以電話、書面通知(如逾期放款催收紀錄表),債務人均 置之不理,債務人久興開發有限公司簽發之票據於108年5月 24日因存款不足經退票拒絕往來,依約定聯合授信合約第六 節第24條第一項第⑴、⑶款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又債務人久興開發有限公司於107年11月14日將附表所示 不動產所有權以買賣為由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嵋虹行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放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動撥申 請書、逾期放款催收紀錄表、郵件收件回執、聯合授信合約 、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嵋虹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久興開發有限公司、陳 建勳、陳賦聰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 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有送達證書5紙附卷可稽 相對人嵋虹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久興開發有限公司 、陳建勳、陳賦聰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今仍未陳述意見 ,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 │附表: 108年度司拍字第188號│ ├──┬────────────────┬────┬──┤ │ │土 地 坐 落│面 積│ │ │編號├───┬────┬───┬───┼────┤權利│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平方公尺│範圍│ ├──┼───┼────┼───┼───┼────┼──┤ │001 │臺南市○○○區 ○○○段│1235 │87.77 │全部│ ├──┼───┼────┼───┼───┼────┼──┤ │002 │臺南市○○○區 ○○○段│1236 │101.80 │全部│ ├──┼───┼────┼───┼───┼────┼──┤ │003 │臺南市○○○區 ○○○段│1241-3│251.68 │全部│ └──┴───┴────┴───┴───┴────┴──┘ ┌─────────────────────────────────────────────┐ │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188號│ ├──┬─┬──────┬────┬────┬─────────────┬──────┬──┤ │ │ │ │ │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騎│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 │建築│ │ │ │ │ │號│ │ │ │ │ │ │ │ │ │單│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樓│計│位│材料│台│位│ │ ├──┼─┼──────┼────┼────┼─┼─┼─┼─┼─┼─┼─┼──┼─┼─┼──┤ │001 │75│臺南市新營區│臺南市新│4層樓房 │11│14│14│74│25│50│平│鋼筋│21│平│全部│ │ │3 │民生里復興路│營區新民│鋼筋混凝│7.│2.│2.│.6│.0│1.│方│混凝│.0│方│ │ │ │ │280號 │段1241-3│土造 │19│21│21│4 │2 │27│公│土造│5 │公│ │ │ │ │ │地號 │ │ │ │ │ │ │ │尺│ │ │尺│ │ └──┴─┴──────┴────┴────┴─┴─┴─┴─┴─┴─┴─┴──┴─┴─┴──┘ ┌─────────────────────────────────────────────┐ │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188號│ ├──┬─┬──────┬────┬────┬─────────────┬──────┬──┤ │ │ │ │ │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屋│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頂│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突│ │ │建築│ │ │ │ │ │號│ │ │ │ │ │ │ │出│ │單│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物│計│位│材料│台│位│ │ ├──┼─┼──────┼────┼────┼─┼─┼─┼─┼─┼─┼─┼──┼─┼─┼──┤ │002 │75│臺南市新營區│臺南市新│4層樓房 │11│11│83│83│24│42│平│鋼筋│20│平│全部│ │ │4 │民生里公園路│營區新民│鋼筋混凝│5.│5.│.2│.4│.8│3.│方│混凝│.0│方│ │ │ │ │1段160巷57弄│段1235、│土造 │99│99│9 │0 │0 │47│公│土造│8 │公│ │ │ │ │36號 │1236地號│ │ │ │ │ │ │ │尺│ │ │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