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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拍字第 2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長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銘 相 對 人 竑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振 債 務 人 陳國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陳國振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最高限 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09年7月18日,債務 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陳國振以發票人為銘燦實業有限公司簽發之支票 發票日為①108年7月1日②108年6月1日③108年5月1日④ 108年4月1日⑤108年3月24日⑥108年3月24日⑦108年3月1 日⑧108年2月24日⑨108年2月5日⑩108年2月1日⑪108年1 月24日⑫108年1月1日⑬107年12月24日⑭107年12月11日 ⑮107年12月1日⑯107年11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00,000 元②102,100元③104,200元④106,300元⑤2,700,000元⑥ 2,000,000元⑦108,400元⑧98,700元⑨648,600元⑩110, 500元⑪98,700元⑫112,600元⑬98,700元⑭465,000元⑮ 114,700元⑯98,700元,後均因支票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 戶等事由遭退票,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本件借款應 視為全部到期,後債務人陳國振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信託讓 與相對人竑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 本、支票、退票理由單等影本各16件、土地登記謄本及建 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 │附表: 108年度司拍字第255號│ ├──┬────────────────┬────┬───────┤ │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編號├───┬────┬────┬──┼────┤權利範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 │ ├──┼───┼────┼────┼──┼────┼───────┤ │001 │臺南市○ ○○區 ○ ○○段 │52 │15006.16│100000分之264 │ └──┴───┴────┴────┴──┴────┴───────┘ ┌────────────────────────────────────────┐ │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255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十│合│面│主要│陽│雨│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 │積│ │ │ │ │ │ │材 料 及│一│ │ │建築│ │ │ │ │ │ │號│ │ │ │ │ │單│ │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遮│位│ │ ├──┼─┼──────┼────┼────┼─┼─┼─┼──┼─┼─┼─┼───┤ │001 │23│臺南市永康區│臺南市永│16層樓房│75│75│平│鋼筋│4.│4.│平│全部 │ │ │83│東橋七路191 │康區橋北│鋼筋混凝│.3│.3│方│混凝│41│61│方│ │ │ │ │號十一樓之6 │段52地號│土構造 │4 │4 │公│土構│ │ │公│ │ │ │ │ │ │ │ │ │尺│造 │ │ │尺│ │ ├──┴─┴──────┴────┴────┴─┴─┴─┴──┴─┴─┴─┴───┤ │共有部分:橋北段2972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2 │ │ (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一層377,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9) │ └────────────────────────────────────────┘ ┌────────────────────────────────────────┐ │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255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十│合│面│主要│陽│雨│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 │積│ │ │ │ │ │ │材 料 及│一│ │ │建築│ │ │ │ │ │ │號│ │ │ │ │ │單│ │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遮│位│ │ ├──┼─┼──────┼────┼────┼─┼─┼─┼──┼─┼─┼─┼───┤ │002 │23│臺南市永康區│臺南市永│16層樓房│49│49│平│鋼筋│7.│1.│平│全部 │ │ │98│東橋七路191 │康區橋北│鋼筋混凝│.7│.7│方│混凝│22│08│方│ │ │ │ │號十一樓之7 │段52地號│土構造 │9 │9 │公│土構│ │ │公│ │ │ │ │ │ │ │ │ │尺│造 │ │ │尺│ │ ├──┴─┴──────┴────┴────┴─┴─┴─┴──┴─┴─┴─┴───┤ │共有部分:橋北段2972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32 │ │ (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一層378,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