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長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榮銘
相 對 人 竑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振
債 務 人 陳國振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
用之。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㈠債務人陳國振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
聲請人
借款之
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最高限
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民國109年7月18日,債務
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
嗣債務人陳國振以發票人為銘燦實業有限公司簽發之支票
發票日為①108年7月1日②108年6月1日③108年5月1日④
108年4月1日⑤108年3月24日⑥108年3月24日⑦108年3月1
日⑧108年2月24日⑨108年2月5日⑩108年2月1日⑪108年1
月24日⑫108年1月1日⑬107年12月24日⑭107年12月11日
⑮107年12月1日⑯107年11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00,000
元②102,100元③104,200元④106,300元⑤2,700,000元⑥
2,000,000元⑦108,400元⑧98,700元⑨648,600元⑩110,
500元⑪98,700元⑫112,600元⑬98,700元⑭465,000元⑮
114,700元⑯98,700元,後均因支票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
戶等事由遭
退票,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本件借款應
視為全部到期,後債務人陳國振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信託讓
與相對人竑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並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
本、支票、退票理由單等影本各16件、土地登記謄本及建
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經核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
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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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拍字第2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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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編號├───┬────┬────┬──┼────┤權利範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 │
├──┼───┼────┼────┼──┼────┼───────┤
│001 │臺南市○ ○○區 ○ ○○段 │52 │15006.16│100000分之264 │
└──┴───┴────┴────┴──┴────┴───────┘
┌────────────────────────────────────────┐
│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2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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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十│合│面│主要│陽│雨│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 │積│ │
│ │ │ │ │材 料 及│一│ │ │建築│ │ │ │ │
│ │號│ │ │ │ │ │單│ │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遮│位│ │
├──┼─┼──────┼────┼────┼─┼─┼─┼──┼─┼─┼─┼───┤
│001 │23│臺南市永康區│臺南市永│16層樓房│75│75│平│鋼筋│4.│4.│平│全部 │
│ │83│東橋七路191 │康區橋北│鋼筋混凝│.3│.3│方│混凝│41│61│方│ │
│ │ │號十一樓之6 │段52地號│土構造 │4 │4 │公│土構│ │ │公│ │
│ │ │ │ │ │ │ │尺│造 │ │ │尺│ │
├──┴─┴──────┴────┴────┴─┴─┴─┴──┴─┴─┴─┴───┤
│共有部分:橋北段2972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2 │
│ (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一層377,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9) │
└────────────────────────────────────────┘
┌────────────────────────────────────────┐
│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2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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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十│合│面│主要│陽│雨│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 │積│ │
│ │ │ │ │材 料 及│一│ │ │建築│ │ │ │ │
│ │號│ │ │ │ │ │單│ │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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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23│臺南市永康區│臺南市永│16層樓房│49│49│平│鋼筋│7.│1.│平│全部 │
│ │98│東橋七路191 │康區橋北│鋼筋混凝│.7│.7│方│混凝│22│08│方│ │
│ │ │號十一樓之7 │段52地號│土構造 │9 │9 │公│土構│ │ │公│ │
│ │ │ │ │ │ │ │尺│造 │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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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橋北段2972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32 │
│ (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一層378,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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