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善忠
代 理 人 王舒薇
相 對 人 黃曾來預
債 務 人 芝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發雙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
用之。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㈠為
擔保相對人與債務人對
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相對人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
下同)7,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
為:民國130年11月28日,債務清償日期為:依照各個債務
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
嗣①債務人②相對人於①103年7月29日②100年6月1日,向
聲請人借款①5,000,000元②1,000,000元,借款
期間為①10
3年7月29日至108年7月29日止②100年6月1日至120年6月1日
止,均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無須經事
先通知或催告,聲請人即得隨時主張債務之全部或一部到期
。
詎債務人於①之借款屆期後,仍未依約清償,依約定②之
借款亦視為全部到期。而前述借款,現仍欠本金①247,794
元②639,283元及利息、
違約金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
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含其他約定事項
)、抵押權變更契約書(含其他約定事項)、
他項權利證明
書、授信往來約定書、動用申請書、個人房貸借款契約、放
款帳卡等件影本與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
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
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
後,逾期
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
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
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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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拍字第2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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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權利│
│編號├───┬────┬────┬──┼────┤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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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 ○○區 ○ ○○段 │296 │96.51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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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2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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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騎│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建築│ │ │ │
│ │號│ │ │ │ │ │ │ │ │單│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樓│計│位│材料│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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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61│臺南市東山區│臺南市東│3層樓房 │51│68│68│16│20│平│加強│7.│平│全部│
│ │ │東正里東勢2 │山區東安│加強磚造│.6│.2│.2│.6│4.│方│磚造│42│方│ │
│ │ │之3號 │段296地 │ │2 │7 │7 │4 │80│公│ │ │公│ │
│ │ │ │號 │ │ │ │ │ │ │尺│ │ │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