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詹南岩
相 對 人 豐禾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清在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留置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一個月以
上之相當期限,通知
債務人,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
,即就其留置物取償;債務人不於該期限內為清償者,
債權
人得
準用關於實行
質權之規定,拍賣留置物並就其賣得價金
優先受償。此觀
民法第936條第1項、第2項、第893條第1項
規定即明。又
留置權人如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時,法
院亦得為許可之裁定(最高法院52年台抗字第128號裁定意
旨
參照)。
二、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8年3月21日將附表所示相對
人所有之汽車,交付
聲請人進行維修,修竣後聲請人屢次通
知相對人前來取車付款,卻遭相對人一再藉故拖延,積欠維
修費用新臺幣(下同)299,155元尚未給付,經聲請人以
存
證信函催告相對人,並定一個月之期限催告相對人清償後,
相對人逾期
迄今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留置物
,以資受償,並提出估價單、存證信函等件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
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
本件拍賣留置物之聲請陳述意
見,
惟相對人及
第三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
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
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
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
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
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
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
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
拍賣抵押物係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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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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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司拍字第1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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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留置物名稱│廠牌│顏色│數量│單位│車 號 │出廠年月 │排汽量│ 引擎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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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營業小客車│國瑞│黃 │ 1 │ 輛 │TDH-5067│2018年1月 │1798 │2ZRY456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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