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405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陳重峯
債 務 人 石家莊藝流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翁健洺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
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
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
明。末按對信託財產不得
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
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
法律另有規
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復有明確規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㈠債務人翁健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債務
人翁健洺、石家莊藝流有限公司對
聲請人借款,設定新臺
幣(下同)30,000,000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民國135年11月2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
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
嗣債務人翁健洺、石家莊藝流有限公司於①106年8月29日
②107年4月24日開具
本票向聲請人借款①16,120,000元②
14,240,900元,本票到期日為①108年12月5日②108年12
月5日。
詎債務人翁健洺、石家莊藝流有限公司經聲請人
於到期日提示未獲清償。又債務人翁健洺雖已將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
惟依前開說明,聲
請人之抵押權不因之而受影響,且因聲請人之抵押權係在
信託登記前即已設定,亦不受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之限
制,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其他約定事項、
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各1件、本
票影本2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三、經核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
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
│附表: 108年度司拍字第405號│
├──┬─────────────────┬────┬────┤
│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編號├───┬────┬────┬───┼────┤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001 │臺南市○ ○區 ○ ○○段 │208-3 │1092.09 │全部 │
├──┼───┼────┼────┼───┼────┼────┤
│002 │臺南市○ ○區 ○ ○○段 │208-5 │271.97 │全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