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92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謝嘉文
謝貴瑞
債 務 人 台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貴瑞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
用之。
二、聲請意旨
略以:
㈠為
擔保債務人及相對人謝貴瑞對
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相
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106年5月25日,
為聲請人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
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136年5月24日,債
務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
嗣債務人、相對人謝貴瑞與案外人蕭惠婷共同簽發
發票日為
107年7月30日,票面金額4,894,000元,到期日為108年1月3
1日,受款人為聲請人之
本票1紙交聲請人收執,並
免除作成
拒絕證書,
詎經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謝貴瑞提示未獲付款,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件影本與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
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
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
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
後,逾期
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
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
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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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拍字第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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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面 積│權利│
│編號├───┬────┬────┬────┬──┼────┤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地號│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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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 ○○區 ○ 巷○段 │ 一小段 │1617│1925.0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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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有權人:謝嘉文、謝貴瑞,權利範圍各2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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