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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拍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92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謝嘉文       謝貴瑞 債 務 人 台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貴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為擔保債務人及相對人謝貴瑞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相 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106年5月25日, 為聲請人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 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6年5月24日,債 務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債務人、相對人謝貴瑞與案外人蕭惠婷共同簽發發票日為 107年7月30日,票面金額4,894,000元,到期日為108年1月3 1日,受款人為聲請人之本票1紙交聲請人收執,並免除作成 拒絕證書,經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謝貴瑞提示未獲付款,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件影本與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 後,逾期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 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 │附表: 108年度司拍字第92號│ ├──┬─────────────────────┬────┬──┤ │ │土 地 坐 落│面 積│權利│ │編號├───┬────┬────┬────┬──┼────┤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地號│平方公尺│範圍│ ├──┼───┼────┼────┼────┼──┼────┼──┤ │001 │臺南市○ ○○區 ○ 巷○段 │ 一小段 │1617│1925.00 │全部│ │ ├───┴────┴────┴────┴──┴────┴──┤ │ │所有權人:謝嘉文、謝貴瑞,權利範圍各2分之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