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26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614號 聲 請 人 宇滕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淑菁 相 對 人 王瓊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 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均至清 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 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付款地:臺南市),經聲請人 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紙,聲請裁定准 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自到期日起算 之利息,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124條定有明文。而 執票人請求利息時,如本票上除約定利息外,尚另有關於遲 延利息之記載者,因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屬訟事件,法 院就執票人聲請內容為准駁之決定時,僅能就其提出資料為 形式審查,不能作實體之探究,故執票人請求之利息如未逾 約定利息及遲延利息之限度,法院即應受此約定之拘束,就 執票人之請求予以准許。次按票據上記載票據法所不規定之 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同法雖另規定,發票人得於本 票上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違約金並無 規定,故發票人縱已將願給付違約金之約定記載於本票上, 該記載仍不生票據法上效力,執票人尚不得就違約金部分, 依票據法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此觀票據法第12 條、第28條第1項、第124條規定即明。 三、本件聲請人除請求相對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及其利 息外,另請求按票面金額以每百元日息貳角計算之違約金, 惟依上開說明,聲請人並不得就違約金請求法院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故聲請人關於違約金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其餘聲請均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 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 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 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 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五、本票裁定因屬非訟事件裁定,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本票為形式 上之審查,抗告法院亦僅就形式為審查,無從審酌屬於實體 上法律關係之事由,亦不得審酌抗告人關於實體事項之抗辯 事由,是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空白授權票據者 ,或對本票債務是否清償而消滅有所爭執等實體上之爭執者 ,應係由發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 ┌─────────────────────────────┐ │附表: 108年度司票字第2614號│ ├──┬──────┬──────┬──────┬─────┤ │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 │ │ │(新 臺 幣)│ │ │ ├──┼──────┼──────┼──────┼─────┤ │001 │108年3月11日│230,000元 │108年5月15日│OA0000000 │ ├──┼──────┼──────┼──────┼─────┤ │002 │108年5月13日│537,300元 │108年7月15日│NN0000000 │ ├──┼──────┼──────┼──────┼─────┤ │003 │108年5月13日│1,343,000元 │108年7月15日│NN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