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2614號
聲 請 人 宇滕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淑菁
相 對 人 王瓊瑤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對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
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三紙,內載憑票交付
聲
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到
期日起,均至清
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
紙,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付款地:臺南市),
詎經聲請人
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紙,聲請裁定准
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
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自到期日起算
之利息,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124條定有明文。而
執票人請求利息時,如本票上除約定利息外,尚另有關於
遲
延利息之記載者,因
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屬
非訟事件,法
院就執票人聲請內容為准駁之決定時,僅能就其提出資料為
形式審查,不能作實體之探究,故執票人請求之利息如未逾
約定利息及遲延利息之限度,法院即應受此約定之
拘束,就
執票人之請求
予以准許。次按票據上記載票據法所不規定之
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同法雖另規定,發票人得於本
票上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
惟就
違約金並無
規定,故發票人縱已將願給付違約金之約定記載於本票上,
該記載仍不生票據法上效力,執票人尚不得就違約金部分,
依票據法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此觀票據法第12
條、第28條第1項、第124條規定即明。
三、
本件聲請人除請求相對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及其利
息外,另請求按票面金額以每百元日息貳角計算之違約金,
惟依
上開說明,聲請人並不得就違約金請求法院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故聲請人關於違約金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其餘聲請均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
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
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
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
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
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
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本票裁定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五、本票裁定因屬非訟事件裁定,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本票為形式
上之審查,
抗告法院亦僅就形式為審查,無從審酌屬於實體
上
法律關係之事由,亦不得審酌
抗告人關於實體事項之
抗辯
事由,是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空白授權票據者
,或對本票債務是否清償而消滅有所爭執等實體上之爭執者
,應係由發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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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票字第26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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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
│ │ │(新 臺 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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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8年3月11日│230,000元 │108年5月15日│O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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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8年5月13日│537,300元 │108年7月15日│NN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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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8年5月13日│1,343,000元 │108年7月15日│NN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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