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362號
聲 請 人 宇陞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素鳳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周宏亮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就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周宏亮於民國108年4
月8日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24,087元,載有108
年7月5日之到
期日,經提示未獲兌現,
爰請求裁定強制執行
云云。
二、
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係屬
非訟事件,故法院於為准駁之裁定時,就須形式
上審查聲請人是否為本票執票人,能否行使追索權,相對人
是否為本票發票人,是否有
當事人能力等項
而定。
經查本件
依
債權人所提出之本票影本,本票發票人係大佳精密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周宏亮僅係以該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名義簽名,
並非
系爭本票之發票人,聲請人聲請法院對發票人裁定強制
執行,即不應准許,是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