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4109號
聲 請 人 晏欣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國勝
相 對 人 郭鈞浩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對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
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紙,內載憑票交付
聲
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到
期日起,均至清
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0
紙,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
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0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
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
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
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
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
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
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
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本票裁定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五、本票裁定因屬
非訟事件裁定,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本票為形式
上之審查,
抗告法院亦僅就形式為審查,無從審酌屬於實體
上
法律關係之事由,亦不得審酌
抗告人關於實體事項之
抗辯
事由,是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空白授權票據者
,或對本票債務是否清償而消滅有所爭執等實體上之爭執者
,應係由發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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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票字第41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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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到 期 日│票據號碼│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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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7年9月25日│10,000元│107年10月15日 │CH525689│
├──┼──────┼────┼───────┼────┤
│002 │107年9月25日│10,000元│107年11月15日 │CH525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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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7年9月25日│10,000元│107年12月15日 │CH525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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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7年9月25日│10,000元│108年1月15日 │CH525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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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07年9月25日│10,000元│108年2月15日 │CH525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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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107年9月25日│10,000元│108年3月15日 │CH525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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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107年9月25日│10,000元│108年4月15日 │CH525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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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107年9月25日│10,000元│108年5月15日 │CH525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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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107年9月25日│10,000元│108年6月15日 │CH525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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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107年9月25日│10,000元│108年7月15日 │CH525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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