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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聲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耕園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耕弘 相 對 人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林威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 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規定即 明。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前 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77號民事判決原告(即聲請人)部分 勝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 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嗣聲請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 之一部提起上訴,相對人亦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 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建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 聲請人上訴之一部分有理由而將第一審之判決部分廢棄,其 餘上訴駁回,並諭知廢棄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及上訴人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上訴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 均由上訴人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負擔,上訴人耕 園營造有限公司上訴駁回部分之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耕 園營造有限公司負擔。而相對人就第二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經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1663號民事判決駁回確定,並 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而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前述卷宗核對後,依前述裁判主文關於訴訟費用 負擔之諭知內容計得兩造各審級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金額如附 表所示,合計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1 2,626元;相對人應負擔295,955元。而聲請人已預納之訴訟 費用為96,305元;相對人已預納之訴訟費用為312,276元, 則經抵銷後,聲請人尚應給付16,321元之差額予相對人,而 無向相對人請求償還訴訟費用之權利,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秦建華 ┌────────────────────────────────────────────────┐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 │ ├────┬────────────┬─────┬────────────────────────┤ │訴訟費用│ 項 目 │ 金 額 │兩造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金額(新臺幣) │ │審級 │ │ (新臺幣) │ │ ├────┼────────────┼─────┼────────────────────────┤ │ │ 裁 判 費(註一) │ 38,224元│⑴第一審判決聲請人一部勝訴,訴訟費用2分之1部分未│ │ ├────────────┼─────┤ 遭第二審判決廢棄而確定,此部分相對人應負擔金額│ │ │ 鑑價費用(註二) │ 247,500元│ 為142,862元(285,724元×1/2=142,862元) │ │ ├────────────┼─────┤⑵第一審判決聲請人一部敗訴而諭知聲請人應負擔訴訟│ │ │ 合 計 │ 285,724元│ 費用2分之1部分,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014,973 │ │ │ │ │ 元,其中: │ │ │ │ │ ①225,000元部分,聲請人未提起上訴而確定,故此 │ │ │ │ │ 部分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其金額為15,953元│ │第 一 審│ │ │ 〔(285,724元×1/2)×(225,000元/2,014,973元│ │訴訟費用│ │ │ )〕≒15,9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 ②1,789,973元部分,聲請人雖提起上訴,惟其中: │ │ │ │ │ (A)1,116,475元部分,經第二審將此部分上訴駁回│ │ │ │ │ 而確定,駁回部分之訴訟費用亦應由聲請人負 │ │ │ │ │ 擔,金額為79,158元〔(285,724元×1/2)× │ │ │ │ │ (1,789,973元/2,014,973元)×(1,116,475元│ │ │ │ │ /1,789,973元)≒79,15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 〕。 │ │ │ │ │ (B)673,498元部分,經第二審判決將第一審駁回此│ │ │ │ │ 部分請求之裁判廢棄並改判聲請人勝訴,且諭 │ │ │ │ │ 知此廢棄部分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其金額 │ │ │ │ │ 為47,751元〔(285,724元×1/2)×(1,789,9│ │ │ │ │ 73元/2,014,973元)×(673,498元/1,789,973 │ │ │ │ │ 元)≒47,75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⑶綜上,第一審訴訟費用聲請人應負擔者為95,111元,│ │ │ │ │ ,相對人應負擔者為190,613元。 │ ├────┼───────┬────┼─────┼────────────────────────┤ │第 二 審│上訴人即聲請人│裁判費 │ 28,081元│⑴上訴人即聲請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789,973元 │ │訴訟費用│ │(註三)│ │ ,其中: │ │ ├───────┼────┼─────┤ ①673,498元勝訴,此部分上訴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 │ │上訴人即相對人│裁判費 │ 27,339元│ 金額為10,566元(28,081元×673,498元/1,789,97│ │ │ │(註四)│ │ 3元≒10,56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②其餘1,116,475元經上訴駁回,此部分上訴費用由 │ │ │合 計 │ 55,420元│ 聲請人負擔,金額為17,515元(28,081元×1,116,│ │ │ │ │ 475元/1,789,973元≒17,51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 ) │ │ │ │ │⑵上訴人即相對人之上訴部分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 │ │ │ 金額為27,339元。 │ │ │ │ │⑶綜上,第二審訴訟費用聲請人應負擔者為17,515元,│ │ │ │ │ 相對人應負擔者為37,905元 │ ├────┼────────────┼─────┼────────────────────────┤ │第 三 審│裁 判 費(註五) │ 37,437元│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金額為67,437元。 │ │訴訟費用├────────────┼─────┤ │ │ │第三審律師酬金(註六) │ 30,000元│ │ │ ├────────────┼─────┤ │ │ │合 計 │ 67,437元│ │ ├────┴────────────┴─────┴────────────────────────┤ │註一:訴訟標的價額為3,752,038元,應繳納第一審訴訟費用為38,224元,聲請人於支付命令時已繳納500元,│ │ 餘37,724元亦由聲請人預納。 │ │註二:由相對人預納。 │ │註三:由聲請人預納。 │ │註四:由相對人預納。 │ │註五:由相對人預納。 │ │註六:由聲請人預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