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耕園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耕弘
相 對 人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林威呈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
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並應於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規定即
明。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前
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77號民事判決原告(即聲請人)部分
勝訴,並
諭知訴訟費用由
被告(即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
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
嗣聲請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
之一部提起
上訴,相對人亦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
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建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
聲請人上訴之一部分有理由而將第一審之判決部分廢棄,其
餘
上訴駁回,並諭知廢棄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及
上訴人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上訴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
均由上訴人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負擔,上訴人耕
園營造有限公司上訴駁回部分之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耕
園營造有限公司負擔。而相對人就第二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經最高法院107年
台上字第1663號民事判決駁回確定,並
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而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前述卷宗核對後,依前述裁判主文關於訴訟費用
負擔之諭知內容計得
兩造各審級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金額如附
表所示,合計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1
2,626元;相對人應負擔295,955元。而聲請人已預納之訴訟
費用為96,305元;相對人已預納之訴訟費用為312,276元,
則經抵銷後,聲請人尚應給付16,321元之差額予相對人,而
無向相對人請
求償還訴訟費用之權利,
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秦建華
┌────────────────────────────────────────────────┐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 │
├────┬────────────┬─────┬────────────────────────┤
│訴訟費用│ 項 目 │ 金 額 │兩造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金額(新臺幣) │
│審級 │ │ (新臺幣) │ │
├────┼────────────┼─────┼────────────────────────┤
│ │ 裁 判 費(註一) │ 38,224元│⑴第一審判決聲請人一部勝訴,訴訟費用2分之1部分未│
│ ├────────────┼─────┤ 遭第二審判決廢棄而確定,此部分相對人應負擔金額│
│ │ 鑑價費用(註二) │ 247,500元│ 為142,862元(285,724元×1/2=142,862元) │
│ ├────────────┼─────┤⑵第一審判決聲請人一部敗訴而諭知聲請人應負擔訴訟│
│ │ 合 計 │ 285,724元│ 費用2分之1部分,該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2,014,973 │
│ │ │ │ 元,其中: │
│ │ │ │ ①225,000元部分,聲請人未提起上訴而確定,故此 │
│ │ │ │ 部分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其金額為15,953元│
│第 一 審│ │ │ 〔(285,724元×1/2)×(225,000元/2,014,973元│
│訴訟費用│ │ │ )〕≒15,9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 ②1,789,973元部分,聲請人雖提起上訴,
惟其中: │
│ │ │ │ (A)1,116,475元部分,經第二審將此部分上訴駁回│
│ │ │ │ 而確定,駁回部分之訴訟費用亦應由聲請人負 │
│ │ │ │ 擔,金額為79,158元〔(285,724元×1/2)× │
│ │ │ │ (1,789,973元/2,014,973元)×(1,116,475元│
│ │ │ │ /1,789,973元)≒79,15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 〕。 │
│ │ │ │ (B)673,498元部分,經第二審判決將第一審駁回此│
│ │ │ │ 部分請求之裁判廢棄並改判聲請人勝訴,且諭 │
│ │ │ │ 知此廢棄部分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其金額 │
│ │ │ │ 為47,751元〔(285,724元×1/2)×(1,789,9│
│ │ │ │ 73元/2,014,973元)×(673,498元/1,789,973 │
│ │ │ │ 元)≒47,75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⑶綜上,第一審訴訟費用聲請人應負擔者為95,111元,│
│ │ │ │ ,相對人應負擔者為190,613元。 │
├────┼───────┬────┼─────┼────────────────────────┤
│第 二 審│上訴人即聲請人│裁判費 │ 28,081元│⑴上訴人即聲請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789,973元 │
│訴訟費用│ │(註三)│ │ ,其中: │
│ ├───────┼────┼─────┤ ①673,498元勝訴,此部分上訴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
│ │上訴人即相對人│裁判費 │ 27,339元│ 金額為10,566元(28,081元×673,498元/1,789,97│
│ │ │(註四)│ │ 3元≒10,56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②其餘1,116,475元經上訴駁回,此部分上訴費用由 │
│ │合 計 │ 55,420元│ 聲請人負擔,金額為17,515元(28,081元×1,116,│
│ │ │ │ 475元/1,789,973元≒17,51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 ) │
│ │ │ │⑵上訴人即相對人之上訴部分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 │ │ │ 金額為27,339元。 │
│ │ │ │⑶綜上,第二審訴訟費用聲請人應負擔者為17,515元,│
│ │ │ │ 相對人應負擔者為37,905元 │
├────┼────────────┼─────┼────────────────────────┤
│第 三 審│裁 判 費(註五) │ 37,437元│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金額為67,437元。 │
│訴訟費用├────────────┼─────┤ │
│ │第三審
律師酬金(註六) │ 30,000元│ │
│ ├────────────┼─────┤ │
│ │合 計 │ 67,437元│ │
├────┴────────────┴─────┴────────────────────────┤
│註一:訴訟標的價額為3,752,038元,應繳納第一審訴訟費用為38,224元,聲請人於
支付命令時已繳納500元,│
│ 餘37,724元亦由聲請人預納。 │
│註二:由相對人預納。 │
│註三:由聲請人預納。 │
│註四:由相對人預納。 │
│註五:由相對人預納。 │
│註六:由聲請人預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