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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聲字第 2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皇尚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盈成 相 對 人 有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110號假扣押事件,聲請 人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本院一0八 年度司執全字第七一號)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第 1 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 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第4項 定有明文。因假扣押程序係在本案訟爭尚未判決確定前,預 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不能強制執行或難於執行,故予債權 人預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設,然債權人所保全之請求爭執,仍 有待本案訴訟及早繫屬以求確定之,故經准為假扣押,而本 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 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 經本院以108年度司裁全字第110號裁定,准相對人提供擔保 後,對於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並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執 全字第71號假扣押執行程序查封聲請人之財產,後經聲請人 依上開假扣押裁定主文第二項為相對人提供擔保後撤銷假扣 押執行程序,相對人未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依民事 訴訟法第529條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 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之債權,聲請本院以108年 度司裁全字第110號裁定准相對人提供擔保後,得就聲請人 之財產予以假扣押,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執全字第71號假扣 押執行事件扣押在案,後經聲請人依上開假扣押裁定主文第 二項為相對人提供擔保後撤銷假扣押執行程序等情,業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8年度司執全字第71號假扣押執行卷、 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110號假扣押裁定卷等卷宗審核無訛 ,而相對人與聲請人間就本件假扣押之原因事實,並無民事 訴訟事件或支付命令聲請事件繫屬本院,有本院民事記錄科 查詢表一份在卷可參。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 定期間內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曾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