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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聲字第 3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362號 聲 請 人 馬周月鳳 相 對 人 育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星 相 對 人 臺南市七股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徐屏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 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伍仟玖 佰零貳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令他造 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 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 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定 有明文。再按訴訟費用之範圍,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規定之費用在內。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5年度 訴字第2069號民事判決,判決原告即聲請人敗訴,訴訟費用 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後經原告即聲請人全部上訴,經臺灣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59號民事判決,判決原 判決部分廢棄,上訴人即聲請人部分勝訴,廢棄部分第一、 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連帶負擔,其餘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該判決既經確定在案,經本院依職 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當事人間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 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楊建新 計算書: ┌──────┬───────┬────────────┐ │項 目 │金額(新臺幣)│備 註│ ├──────┼───────┼────────────┤ │第一審裁判費│ 15,256元 │由聲請人繳納 │ ├──────┼───────┼────────────┤ │證人旅費 │ 718元 │由相對人繳納 │ ├──────┼───────┼────────────┤ │複丈及建物測│ 4,000元 │ │ │量費 │ │由聲請人繳納 │ ├──────┼───────┼────────────┤ │複丈及建物測│ │由聲請人繳納 │ │量費 │ 8,000元 │ │ ├──────┼───────┼────────────┤ │第二審裁判費│ 22,884元 │由聲請人繳納 │ ├──────┼───────┼────────────┤ │合 計 │ 50,858元 │ │ ├──────┴───────┴────────────┤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069號民事判決,判決原告即聲請人敗訴 │ │,訴訟費用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後經原告即聲請人全部上訴│ │,經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59號民事確定判│ │決,判決原判決部分廢棄,上訴人即聲請人部分勝訴,廢棄部│ │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連帶負擔,其餘│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計算式:相對人應連帶負擔第 │ │二審廢棄部分訴訟費用為新台幣(下同)11,978元(第二審訴訟 │ │費用22,884元×二審廢棄比率752,684元÷1,438,010元),相 │ │對人應連帶負擔第一審廢棄部分訴訟費用為13,924元(第一審 │ │訴訟費用27,974元×二審廢棄比率752,684元÷1,438,010元=│ │14,642元,惟相對人已給付718元,14,642元-718元)。故相對│ │人應連帶負擔之金額為25,902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