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368號
聲 請 人 永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永武
相 對 人 吉田土木包工業
法定代理人 許宏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8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本院一0五年度存字第五0二
號
提存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一00年度存字第五
0二號提存事件...」。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嘉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