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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聲字第 4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410號 聲 請 人 僑鎮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姿君 相 對 人 謝昀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六年度存字第九六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共三張(存單認證碼:00 -0-00-00-000000-0,面額新台幣5,000,000元,存單認證碼:00- 0-00-00-000000-0面額新台幣1,000,000元,存單認證碼:00-0-0 0-00-000000-0面額新台幣1,000,000元),合計新臺幣柒佰萬元 ,准予返還。 理 由 一、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 定有明文。而此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 之,同法第106條亦定有明文。又該款所謂「訴訟終結」, 應從廣義解釋,包括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及執行程序終 結在內(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682號、92年度台抗字第3 7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遵鈞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758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提供上 海商業儲蓄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共三張,合計新台幣 7,000,000元(存單認證碼:00-0-00-00-000000-0,面額新台 幣5,000,000元,存單認證碼:00-0-00-00-000000-0面額新 台幣1,000,000元,存單認證碼:00-0-00-00-000000-0面額 新台幣1,000,000元)為擔保金,以鈞院106年度存字第965號 提存事件提存後,業經鈞院106年度司執全字第418號假扣押 執行在案。茲因聲請人聲請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訴訟可謂 終結。聲請人催告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限期行使權利而未 行使,檢附相關文件影本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揭所述,有其檢附之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758 號假扣押裁定影本、本院106年度存字第965號提存書、存證 信函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 職權調閱相關卷宗審核無訛,茲因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執行 程序,訴訟可謂終結。而相對人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有 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一紙存卷可憑。從而,聲請人聲請返 還擔保金,核與前揭規定,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