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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聲字第 5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548號 聲 請 人 楊雅婷 相 對 人 良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家蓁 相 對 人 陳正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六年度存字第五十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 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柒仟元,對於相對人良和營造有限公司之部 分,准予返還。 其餘請求駁回。 理 由 一、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 定有明文。而此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 之,同法第106條亦定有明文。又該款所謂「訴訟終結」, 應從廣義解釋,包括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及執行程序終 結在內(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682號、92年度台抗字第3 7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依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089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提供 新臺幣1,167,000元為擔保金,經本院106年度存字第56號提 存事件提存後,業經本院106年度司執全字第29號執行假扣 押在案。茲該假扣押執行程序業經聲請人撤回,訴訟可謂終 結。且聲請人業已聲請本院催告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相對 人逾期未行使,檢附相關文件影本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 第1089號民事假扣押裁定、106年度存字第56號提存書、民 事執行處106年度司執全字第29號撤銷執行命令通知、本院 限期行使權利民事裁定等影本各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 調閱本院106年度司執全字29號假扣押執行卷、105年度司裁 全字第1089號假扣押裁定卷、106年度存字第56號擔保提存 卷及108年度司聲字第39號卷等卷宗審核無訛信為真實 。茲因假扣押執行程序業經聲請人撤回,則假扣押執行程序 已歸終結;又聲請人雖未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其收受上 開假扣押裁定已逾30日,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之規定 ,聲請人亦不得再聲請執行,故可謂訴訟終結。且經查相對 人經本院命限期行使權利後,逾期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 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1份存卷可憑。從而,聲請人聲請 對相對人良和營造有限公司返還擔保金,核與前揭規定相符 ,該部分之聲請自應准許。另聲請人對於相對人陳正貴於取 得假扣押裁定後並未聲請執行,聲請人即得依提存法第18條 第1項第3款之規定,向法院提存所聲請取回擔保金,聲請人 此部分之聲請,尚無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