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559號
聲 請 人 世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士賢
相 對 人 陳芬蘭
呂宗益
上列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返還
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六年度存字第六五九號
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
擔保金
新臺幣參佰貳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
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
定有明文。而此項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
之,同法第106條亦定有明文。所謂訴訟終結,在因
假扣押
或
假處分供擔保之場合,因該擔保係為保障受擔保利益人因
假扣押或假處分所受損害而設,倘執行法院已依假扣押或假
處分裁定為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則在執行法院撤銷執行
程序前,受擔保利益人所受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損害額既
未確定,自難強令其行使權利,故必待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
行程序已撤銷,始得謂為訴訟終結(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
第357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依本院106年度事聲字第99號民事裁定,提供新臺幣3,200
,000元為擔保金,並經本院106年度存字第659號提存事件提
存後,聲請本院106年度司執全字第307號執行假扣押相對人
之財產在案。茲因聲請人已具狀撤回假扣押執行,假扣押裁
定亦經本院107年度全聲字第8號裁定撤銷之,訴訟可謂終結
,又聲請人以台南成功路郵局第001646號
存證信函通知相對
人於文到21日內就
上開擔保金行使權利,相對人
迄未行使權
利,
爰依法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本院106年度事
聲字第99號民事裁定、本院106年度存字第659號提存書、民
事聲請撤銷假扣押
強制執行狀、本院民事執行處108年3月
28日南院武106司執全湘字第307號撤銷併案通知、台南成功
路郵局第001646號存證信函
暨郵件收件回執等為證,並經本
院
依職權調閱上開等卷宗審核
無訛,
堪信為真實。茲因該假
扣押執行事件,業經聲請人撤回,上開假扣押裁定,業經本
院107年度全聲字第8號裁定撤銷之,故訴訟可謂終結,且聲
請人以台南成功路郵局第001646號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限期
行使權利,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有本院民事紀錄
科查詢表1份存卷
可憑。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
核
與首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