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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聲字第 5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559號 聲 請 人 世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士賢 相 對 人 陳芬蘭       呂宗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六年度存字第六五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 新臺幣參佰貳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 定有明文。而此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 之,同法第106條亦定有明文。所謂訴訟終結,在因假扣押假處分供擔保之場合,因該擔保係為保障受擔保利益人因 假扣押或假處分所受損害而設,倘執行法院已依假扣押或假 處分裁定為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則在執行法院撤銷執行 程序前,受擔保利益人所受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損害額既 未確定,自難強令其行使權利,故必待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 行程序已撤銷,始得謂為訴訟終結(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 第35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依本院106年度事聲字第99號民事裁定,提供新臺幣3,200 ,000元為擔保金,並經本院106年度存字第659號提存事件提 存後,聲請本院106年度司執全字第307號執行假扣押相對人 之財產在案。茲因聲請人已具狀撤回假扣押執行,假扣押裁 定亦經本院107年度全聲字第8號裁定撤銷之,訴訟可謂終結 ,又聲請人以台南成功路郵局第001646號存證信函通知相對 人於文到21日內就上開擔保金行使權利,相對人未行使權 利,依法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6年度事 聲字第99號民事裁定、本院106年度存字第659號提存書、民 事聲請撤銷假扣押強制執行狀、本院民事執行處108年3月 28日南院武106司執全湘字第307號撤銷併案通知、台南成功 路郵局第001646號存證信函郵件收件回執等為證,並經本 院依職權調閱上開等卷宗審核無訛信為真實。茲因該假 扣押執行事件,業經聲請人撤回,上開假扣押裁定,業經本 院107年度全聲字第8號裁定撤銷之,故訴訟可謂終結,且聲 請人以台南成功路郵局第001646號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限期 行使權利,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有本院民事紀錄 科查詢表1份存卷可憑。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 與首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