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619號
聲 請 人 惠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廷恩
聲 請 人 大硯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璨宇
相 對 人 益遠石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耀斌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工程保固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惠丞建設有限公司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
幣壹拾萬壹仟零柒拾肆元,並自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大硯營造有限公司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
幣壹萬參仟壹佰參拾玖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返還工程保固金事件,經本院104年
度訴字第516號民事判決原告(即相對人)之訴一部勝訴一
部敗訴、
反訴原告(即聲請人)敗訴,本訴訴訟費用由本訴
被告負擔,反訴訴訟費用由
反訴原告負擔,
兩造均不服提起
上訴及
附帶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建上字
第23號民事判決確定,並於
諭知「原判決關於命
上訴人給付
被上訴人益遠石業有限公司部分及該
假執行之宣告
暨訴訟費
用負擔之裁判均廢棄。」、「廢棄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
,由被上訴人負擔,其餘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附帶上訴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此經本院調閱
前
揭卷宗查明屬實。又相對人雖提出第二審石材鑑定費收據
80,000元,
惟查,該筆費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民國
107年12月20日以107南分院正民康106建上23字第12896號函
通知臺灣區石礦製品工業同業公會辦理退費,故該筆鑑定費
用不予列入。聲請人及相對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合計如附表
所示,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並應依
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
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秦建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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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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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項 目│金額(新臺幣) │兩造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金額 │
│用審級│ │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
│第一審│本訴│裁 判 費│9,140元 │第一審判決原告一部勝訴,本訴訴訟費用由被告│
│訴訟費│ │ │(由益遠公司預納)│大硯公司負擔,惟此部分經第二審判決廢棄確定│
│用 │ ├────┼─────────┤,並諭知廢棄部分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
│ │ │證人旅費│①1,074元 │即益遠公司)負擔。 │
│ │ │ │(由惠丞公司預納)│故相對人益遠公司應給付惠丞公司本訴第一審之│
│ │ │ │②666元 │訴訟費用共101,074元(計算式:1,074元+ │
│ │ │ │(由益遠公司預納)│100,000元=101,074元 │
│ │ ├────┼─────────┤ │
│ │ │鑑定費 │100,000元 │ │
│ │ │ │(由惠丞公司預納)│ │
│ ├──┴────┼─────────┼─────────────────────┤
│ │ │12,187元 │第一審判決反訴原告敗訴,諭知反訴訴訟費用由│
│ │反訴裁判費 │(由大硯公司預納)│反訴原告(即大硯公司)負擔,反訴原告不服提│
│ │ │ │起上訴,經第二審判決
駁回上訴確定,是此部分│
│ │ │ │費用應由大硯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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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 訴 裁 判 費│29,121元 │上訴人即原告之上訴(本訴、反訴)之
訴訟標的│
│ │ │(由大硯公司預納)│金額共為1,853,298元,其中: │
│ │ │ │①本訴上訴經第二審廢棄原判決,並諭知廢棄部│
│ │ │ │ 分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益遠公司)│
│ │ │ │ 負擔,此部分訴訟費用為13,139元(計算式:│
│ │ │ │ 29,121元×836,203元/1,853,298元=13,139 │
│ │ │ │ 元) │
│ │ │ │②反訴上訴經第二審判決駁回確定,並諭知訴 │
│第二審│ │ │ 訟費用由上訴人(即大硯公司)負擔,此部分│
│訴訟費│ │ │ 之訴訟費用為15,982元(計算式:29,121元×│
│用 │ │ │ 1,017,095元/1,853,298元=15,982元) │
│ ├───────┼─────────┼─────────────────────┤
│ │附帶上訴裁判費│13,710元 │附帶上訴經第二審判決駁回確定,並諭知附帶上│
│ │ │(由益遠公司預納)│訴費用由附帶上訴人(即益遠公司)負擔。 │
├───┴───────┴─────────┴─────────────────────┤
│綜上,益遠公司應給付惠丞公司101,074元、應給付大硯公司13,139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