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國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佳倫即杉福資源回收行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楊佳倫即杉福資源回收行(下稱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泰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嵩豪股
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4月
22日108年度國字第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不服
原判決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4萬5,970元,應徵第二
審
裁判費7萬5,007元,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