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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國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佳倫即杉福資源回收行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楊佳倫即杉福資源回收行(下稱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泰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嵩豪股 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4月 22日108年度國字第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不服 原判決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4萬5,97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7萬5,0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